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税率:3%;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税率: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税率: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税率:25%;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税率:30%;
6、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税率:35%;
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税率: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5%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30%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0的部分,税率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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