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全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审核不通过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
办理时间: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电话:工伤保险处(0731-84426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