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二手房“带押过户”“带押变更”模式操作细则(试行)-凯发k8国际官网
导语 4月27日,长沙市发布长沙市二手房“带押过户”“带押变更”模式操作细则(试行),对于存在抵押的房产要上市交易的,无须提前还贷或垫付资金可以直接完成过户、重新抵押并发放新的住房贷款。
长沙市二手房“带押过户”“带押变更”模式操作细则(试行)
一、“带押过户”一次性付款情形
(一)适用买方
一次性付款购房(首付款金额超过卖方原欠款金额)
(二)组合登记业务类型
组合登记(转移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四)办理时限
组合登记(转移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
(五)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 元/件,非住宅550 元/件;
2.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放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 元;
3.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宅需收取。按不动产计税金额的1%缴纳。
(六)申请
买卖双方及卖方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模式的组合业务;提存机构用提存账户中部分款项结清卖方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卖方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线上发起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
(七)申请材料
产权类: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买卖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抵押期间转让不动产具结书。
抵押类:
1.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仅发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
4.抵押变更的材料:抵押期间转让不动产具结书
(八)注意事项
1.收件。业务受理后,按类别进行装袋,并移交至审核人员。
2.发证。转移登记业务办结后向买方推送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并在3 个工作日内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抵押权变更登记业务办结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送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带押过户”顺位抵押模式
(一)适用
买方贷款购房
(二)组合登记业务类型
组合登记(转移登记 抵押权变更 抵押设立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四)办时限
组合登记(转移登记 抵押权变更 抵押设立登记) 3个工作日
(五)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 80 元/件,非住宅 550 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放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3.土地收益金: 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宅需收取。按不动产计税金额的 1%缴纳。
(六)申请
买卖双方以及双方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申请办理“顺位抵押”模式的组合业务:提存机构用提存账户中部分款项结清卖方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卖方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线上发起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
(七)申请材料
产权类: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买卖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抵押期间转让不动产具结书。
抵押类(抵押类变更登记) :
1 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仅发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
4.抵押变更的材料:抵押期间转让不动产具结书。
抵押类(抵押设立登记):
1.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八)注意事项
1.收件。业务受理后,按类别进行分袋,并移交至审核人员
2.发证。转移登记业务办结后向买方推送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抵押权变更登记业务办结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送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带押过户”“双预告”模式
(一)适用
买方贷款购房
(二)组合登记业务类型
“二手房“双预告’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 “双预告转本登记”模式(即“双预告”模式)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抵押注销及转本登记业务)
(五)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 元/件,非住宅 550 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放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 元
3.土地收益金: 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宅需收取。按不动产计税金额的 1%缴纳。
(六)申请
买卖双方以及双方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申请办理:提存机构用提存账户中部分款项结清卖方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卖方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线上发起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
(七)申请材料
产权类:
1.存量房 (二手房)预告登记及转本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买卖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抵押期间转让不动产具结书。
抵押类:
1.抵押权预告登记及转本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八)注意事项
1.收件。业务受理后,按类别进行分袋,并移交至审核人员。
2.发证。“双预告”业务办结后向买方推送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送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涉及资金往来的“带押过户”情形
(一)适用
因夫妻约定、离异分割、赠与、继承、受遗赠等不涉及资金往来的“带押过户”
(二)组合登记业务类型
转移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
夫妻约定、离异分割业务收取证书工本费;赠与、受遗赠业务收取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土地收益金;继承业务收取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 元/件,非住宅 550 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放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3.土地收益金: 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宅需收取。按不动产计税金额的 1%缴纳。
(六)申请
由转移双方及转让方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申请。
(七)请材料
产权类: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赠与协议或夫妻约定、离婚协议;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抵押期间转让不动产具结书等。
抵押类:
1.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仅发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
4.抵押变更的证明材料:抵押期间转移不动产具结书
(八) 注意事项
1.收件。业务受理后,按类别进行分袋,并移交至审核人员。
2.发证。转移登记业务办结后向买方推送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抵押权变更登记业务办结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送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带押变更业务
(一)适用
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房产,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因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受化;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适用于本业务。
(二)组合登记业务类型
变更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放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六)申请
不动产权利人及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申请。
(七)申请材料
产权类: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信息、自然状况发生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抵押期间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具结书等。
抵押类:
1.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仅发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4.抵押变更的材料:抵押期间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具结
(八)意事项
1.收件。业务受理后,按类别进行分袋,并移交至审核人员。
2.发证。变更登记业务办结后向不动产权利人推送不动产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抵押权变更登记业务办结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送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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