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凯发k8国际官网

导语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我省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从2023年7月1日起,建立以全省政策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公平。统一全省失业保险政策,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均可按规定同等参保缴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坚持基金共济。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坚持权责明晰。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权责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扩面征缴、预算执行、待遇发放责任,严格考核评价,合理分担基金缺口责任。

  坚持服务规范。规范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完善统一信息系统,推动失业保险业务一网通办,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政策由省级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

  1.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定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央和军队驻湘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与省级直管相结合。

  2.统一征缴费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我省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3.统一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由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具体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4.统一待遇核定标准。失业保险金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按全省统一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全省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待遇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民银行应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对账工作。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利息、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以及其他收入等。

  2023年7月1日起,各地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后,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价格临时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稳定岗位补贴、转移支出、国家新增的基金支出和其他支出。

  2023年7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各市州、县市区经办机构)按月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金支出总额,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形成全省基金支出总额并向省级财政部门请款,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省级基金支出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再拨付至各市州、县市区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待遇或补贴发放到领取人、单位账户,以及用作其他应当的支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基金支出项目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3.基金结余归集。各地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除保留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存放1个月的支付备用金以及2022年5月31日前存放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外,限期在2023年7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取消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原有的调剂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对2022年5月31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在一个月内将收回的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对2022年5月31日后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及通过转存定期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需提前终止合作协议或者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并将资金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4.基金省级预算。基金省级预算是指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汇总各级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部门统一汇总编制的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合理确定收入、支出预算指标。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三)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实时联网经办和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合作银行等部门间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跨部门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全省执行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待遇核发、转移接续、信息查询、稽核监督等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统一服务事项,简化服务流程,着力减证便民。按照受办分离模式,全面对接省“互联网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一网通办。加强大数据分析,精准推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做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协调、政策制定、基金缴拨、监督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全省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防失业、促就业的政策落实。

  (六)统一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地在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缺口分担、政策执行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省级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落实具体安排,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落实落地。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基金监管、考核奖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执行报表编制;完善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规范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指导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做好省本级业务经办服务;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基金分担机制和工作考核办法、业务经办规程。省财政厅负责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执行监督,牵头研究制定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管理办法,加强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及时批复基金用款计划,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措施等工作。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全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协同编制预决算草案、制定省级统筹政策措施等工作。

  (三)防范基金风险。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规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强化预测预警,防范化解基金风险。

  (四)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完善省、市、县三级失业保险经办运行机制,加强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与内控制度相匹配的人员力量,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各级财政应保障经办机构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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