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落户方式有哪几种类型?-凯发k8国际官网
导语 根据长沙市落户相关政策,长沙市落户类型有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高校毕业生落户、购房落户等。
根据长沙市落户相关政策,长沙落户方式如下:
落户人员类型 | 条件 | |
1 | 人才新政45条落户政策(2022年5月1日实行) | 经认定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硕士不限年龄)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
2 | 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 | 经认定的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直接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落户。(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
3 | 高校、职院学生毕业生落户 | 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 ||
4 | 购房落户 | 1、在长沙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合法所有权; |
2、房屋类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 | ||
3、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 ||
4、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 ||
5 | 务工人员落户 | 1、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 |
2、在长沙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
3、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 | ||
6 | 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 1、在长沙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 |
2、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 | ||
3、在长沙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 | ||
7 |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 1、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 |
2、在长沙合法稳定就业; | ||
3、缴纳城镇社会保险; | ||
8 |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 |
9 | 人才引进 | 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 |
10 | 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
11 | 离婚回原籍落户 | 1、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 |
2、离婚后想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 | ||
12 | 收养落户 | 依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
13 |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
14 | 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 长沙地区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 |
投靠长沙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 | ||
15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父母投靠长沙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
16 | 夫妻投靠落户 |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
17 | 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 |
18 | 学生转(升)学落户 | 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
19 | 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 |
20 | 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 1、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 |
2、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 | ||
21 | 家属随军落户 |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落户,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
22 | 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 1、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
2、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 ||
3、被评为优秀农民工; | ||
23 | 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 1、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 |
2、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回国就业的留学人员; | ||
24 | 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 1、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 |
2、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 ||
3、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 | ||
25 | 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 1、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 |
2、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 ||
26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 |
27 |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 |
28 | 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 |
29 |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30 | 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 1、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 |
2、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 ||
31 | 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 1、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 |
2、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 | ||
32 | 其他回原籍落户 |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
33 | 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 1、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 |
2、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
34 | 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 1、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 |
2、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