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象:
未满1周岁的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
ps:1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落户条件:
一、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有户口人员,其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即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二、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女士官婴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部队驻地登记户口。
三、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驻地或在婴儿父母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1.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5.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婴儿母亲为女士官并随母登记户口的,女士官免交居民户口簿,提交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部队驻地集体户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祖孙关系凭证材料;
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准备材料→提交申请→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二、因特殊情况,出生婴儿不能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一、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因特殊情况,出生婴儿不能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办理费用:不收费